第二十九条 机场公共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值机、货运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
(二)携带危险品进入机场公共区;
(三)破坏机场公共设施设备,毁损标志标识,堵塞排水管道;
(四)擅自举办展览、咨询、展销、募捐等活动;
(五)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或者组织文艺、体育活动;
(六)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七)擅自散发、张贴、喷绘广告、宣传资料;
(八)非法运营;
(九)违反规定招揽旅客;
(十)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禁止破坏通信导航、助航灯光等民用航空设施设备。
机场管理机构、民航云南空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通信导航、助航灯光、目视助航设施、气象、供电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保护,保证其正常运行。重要设施设备遭到破坏、损毁时,应当及时修复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机场驻场单位在机场控制区、机场公共区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进入机场围界内的牲畜,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驱逐、猎捕,必要时可以捕杀。
第三十三条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航油油库安全距离和航油管道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航油设施管理者的意见。
涉及航油油库、航油管道设施设备安全的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前应当征求航油设施管理者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航油管道设施设备沿线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航油管道安全与保护的宣传教育,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职责,协助航油设施设备管理者做好巡查、维护和事故抢修工作。
对于航油管道设施设备运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有关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解决。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油油库、航油管道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