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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


  (一)侵占、破坏、盗窃、哄抢或者移动、拆除、损毁航油设施设备及其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二)航油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场,排放腐蚀性物质,种植深根植物,堆放大宗物资,建盖房屋、温室、棚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航油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20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50米范围内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四)堵塞油库通道,擅自进入油库警戒区;

  (五)在油库围界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2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弃农作物、垃圾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机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人员培训,并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和技术支援。

  有关机场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公安、工业和信息化、消防、民政、卫生、交通运输、市政公用、通信、电力等部门、单位和机场驻场单位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应急救援互助协议,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并督促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发生围堵、冲击机场和因航班延误而滞留大量乘客等影响机场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疏导解释工作,尽快恢复机场运营秩序,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对故意损害机场设施设备、危害机场公共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机场驻场单位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通告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旅客尽快出行,协调责任方补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机场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驻场单位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航空运输企业及机场驻场单位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安全协议和服务承诺书,保护机场设施设备安全,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筹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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