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1〕240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构建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更好地实现本市老年人“老有所养”的目标,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在贯彻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积极搜集和认真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办法切实落实并及时反馈。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
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
为推进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更好地实现本市老年人“老有所养”,针对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特制定本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除外),可以申请享受本补助: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60周岁;
(三)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经评估认定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五)自愿入住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选定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补助标准
(一)对纳入补助范围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以下简称补助对象)每人每月补助1100元。
(二)定点社会福利机构月收费标准低于1100元的,按照实际收费予以补助;因补助对象被取消低保待遇、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等情况,定点社会福利机构为其提供养老服务不足月的,按照当月实际收费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100元。
(三)市民政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运营成本增加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四)补助对象不得同时享受居家养老(助残)服务补贴。
三、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需补助金由市财政和补助对象户口所在地区县财政分别列支,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1:1比例承担。2011年度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
评估工作经费由各区县民政局编制预算,区县财政列支。
四、定点机构条件
由区县民政局选择确定本区县提供定点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设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能满足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二)管理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行业标准。建立符合机构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配备合理,入院老年人档案完整、规范。
(三)服务安全周到,体现人性化。膳食服务卫生、营养,并能满足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特殊饮食需求;养老护理员和不能完全自理老人配比不得低于1:4,护理服务能够实现24小时值班和程序化护理,做到老年人居室内环境清洁、基本无异味;至少配备1名医生及相应数量的护士,做到定期、定时护理和开展康复活动。
(四)收费标准由区县民政局统一定价,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应合理,能够满足和实现低保家庭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在政府补助帮扶下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愿望。
(五)财务管理规范,至少配备一名会计和出纳人员,能够开具发票。
区县民政局根据上述条件选择确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名单和调整变化情况应报市民政局审查备案(附件1),并将准予备案的定点社会福利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五、申请与核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应向本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提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待遇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