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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区县民政局负责本地区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补助金的资金保障工作。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对本地区补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补助金准确、及时拨付。

  (三)由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负有福利服务保障责任,应当优先满足补助对象养老床位需求;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享受运营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保证不低于总数5%的养老床位用于满足补助对象养老床位需求。社会福利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补助对象提供养老服务。

  (四)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依照《北京市老年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附件7),由市民政局统一委托社会评估机构执行。社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中明确的程序、时限、评估收费标准和方式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五)定点社会福利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的,由所在地区县民政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达标的,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3年内不得享受街乡办养老机构改扩建资助等政府补贴;属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取消当年度运营资助补贴:

  1.无正当理由,拒绝为补助对象提供养老服务的;

  2.未经区县民政局备案同意,针对补助对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

  3.因管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遭到补助对象或其家属投诉3次及以上并被查实的;

  定点社会福利机构出现其他违反《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依照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补助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助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七)探索建立社会福利管理信息系统。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工作统一纳入社会福利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本市社会救助信息平台的对接和信息共享。

  十一、附则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定点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审查备案表

  区县: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定点机构

名称

机构详细地址

联系

电话

联系人

是否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或提交服务承诺书

委托服务协议或服务承诺书基本内容(委托时限、收费标准、管理和服务要求等)

定点机构五项

基本条件情况

市民政局审查意见

 

 

 

 

 

 

 

 

 

 

 

 

 

 

 

 

 

 

 

 

 

 

 

 

 

 

 

 

 

 

 

 

 

 

 

 

 

 

 

 

 

 

 

 

 

 

 

 

 

 

 

 

 

 

 

 

取消定点情况

定点机构名称

定点委托时间

取消定点原因

善后处理情况(补助对象安置、费用结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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