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1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旅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旅委、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为加快我市旅游纪念品的开发,促进旅游商品产业的发展,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结合杭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自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作为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富有杭州特色,便于旅游者携带,可供留念、收藏或馈赠的杭州旅游纪念品的研发(包括新产品的设计、研制,新工艺、新包装、新材料的改进等);知识产权保护;传统工艺传承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与旅游纪念品开发相关的其他支出。
二、资助和奖励的内容及标准
(一)鼓励企业或个人开发旅游纪念品。对开发具有杭州人文特色、受游客欢迎的旅游纪念品,并实现产业化生产的企业或个人,经申报批准,可根据企业或个人纪念品开发投入情况,给予3-10万元的资助。
其中,市级企业项目由市财政全额安排;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企业项目由市财政安排50%,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企业项目由市财政安排25%,其余部分由各区、县(市)财政配套落实。
(二)鼓励企业建立新产品开发(设计)机构。对有专门机构且有2名以上专业开发设计人员、前两年投放市场的新产品不少于5个的企业,经申报批准,可对其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助,由市财政全额安排。
(三)对优秀旅游纪念品的开发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旅游纪念品开发项目资助的申报受理工作由市旅委、财政局联合开展,原则上每年受理1次。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