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3.已投入资金的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照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企业的申请资料由企业所在地的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旅委,市旅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专家对各区、县(市)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经综合平衡并报杭州市推进优秀旅游商品发展协调小组批准后,下达资助资金计划。
四、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一)申报资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要如实提供项目有关情况。已获资助的企业或个人要认真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二)市旅委和市财政局在组织专家审议和评定本年度资助项目时,要对上一年度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应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对未落实配套资金的区、县(市),暂停该区、县(市)企业和个人申报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的资格。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旅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项目财政资助申请表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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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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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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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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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 系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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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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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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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资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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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内容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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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 区、县(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同意按规定比例配套资助。
(盖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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