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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资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3.已投入资金的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照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企业的申请资料由企业所在地的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旅委,市旅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专家对各区、县(市)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经综合平衡并报杭州市推进优秀旅游商品发展协调小组批准后,下达资助资金计划。
  四、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一)申报资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要如实提供项目有关情况。已获资助的企业或个人要认真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二)市旅委和市财政局在组织专家审议和评定本年度资助项目时,要对上一年度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应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对未落实配套资金的区、县(市),暂停该区、县(市)企业和个人申报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的资格。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旅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项目财政资助申请表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章)

 

地 址

 

邮 编

 

法 人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申报项目

名称

 

项目总投资

 

申请资助金额

 

项目主要内容及效果:

区、县(市)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区、县(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同意按规定比例配套资助。

    

      (盖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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