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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医疗机构对抗菌药物目录进行全面梳理,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违规促销的抗菌药物品种,明确本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必须按本方案2011年具体目标的规定,严格控制本单位药品采购目录中抗菌药物的品规数量;要将本单位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品种、剂型和规格)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采购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讨论通过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要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调整后的采购目录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得增加。医疗机构调整本机构抗菌药物目录的,调整后的目录于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医疗机构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及时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出现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本医疗机构前列且频繁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企业违规销售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等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加强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和细菌耐药监测。二级以上医院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的细菌耐药水平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向国家及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报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数据信息,向国家及省细菌耐药监测网报送耐药菌分布和耐药情况等相关信息。我厅将进一步加强省抗菌药物监测网和耐药菌监测与质量控制中心的工作,与全国网互联互通,定期公布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和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督促和指导我省医疗机构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有条件的市也应建立相应监测网。
  (七)落实抗菌药物处方专项点评制度。医疗机构组织医务药学、临床医学、感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治疗病例。
  医疗机构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八)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在卫生部实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的基础上,省卫生厅根据监测情况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进行排序,对于未达到相关目标要求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召集医疗机构第一责任人诫勉谈话,并将有关结果予以通报。
  (九)严肃查处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的查处力度。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视情况依法依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撤销科室主任行政职务。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疗机构,依据管理权限,卫生行政部门要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处理;问题严重的,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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