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我市有线电视迁移费和恢复费的通知
(济价费字〔2011〕4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
根据省物价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8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我市有线电视迁移费和停机信号恢复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线电视迁移费和停机信号恢复费取消后,用户申请办理移机、停机、复机、过户等业务时,广播电视网络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广播电视网络机构要严格执行有线电视收费政策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行为,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