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2)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负责全省沿海海水温度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海水低温预警预报及海上风浪预警预报。

  (3)省水文局:负责相关重点区域的低温冰冻的辅助监测及相关信息报送。

  (4)省交通集团:组织实施管辖内高速公路除雪除冰和路面养护工作;做好管辖内高速公路防御低温冰冻灾害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5)广东电网公司:加强值班工作和重点线路巡查,及时组织线路除冰,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

  (6)广州铁路集团:加强重点路段排查,做好铁路除冰工作,保障铁路安全畅通。

  其他省防总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5.5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响应措施

  省防总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三防指挥部门相应启动本地区应急响应,认真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做好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采取一切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6 安全防护

  5.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各地在进行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处置时,要切实做好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一旦工程抢险无效时,要及时撤离人员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5.6.2 社会公众安全防护

  各地要根据国土资源、水利(水文)、气象、海洋等单位预警,按照水库防洪预案、城市防洪预案、防台风工作预案和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等要求,提前通知做好受灾社会公众的安全转移安置;当群众遭受洪水围困时,要及时组织人员和冲锋舟、救生船、救生衣、救生圈等器材做好社会公众的安全转移和生活安置以及卫生防疫工作。

  需要及时组织转移的人员主要是渔船上的人员;海上养殖作业的人员;危房五保户人员;低洼地简易房等危险区域人员;地质灾害易发地危险区域人员。

  5.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害发生时,各地要积极动员和广泛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投入防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同时,积极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募集募捐,支援灾区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8 信息报送和处理

  5.8.1 汛情、工情、旱情、风情、冻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资源共享。

  5.8.2 各类信息的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受灾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门、民政部门在接到受灾情况报告后两小时内将本地区的初步灾情上报省防总、省民政厅。省防总、省民政厅要在接报后半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应急办。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准确掌握的信息,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及时补报详情。

  5.8.3 属一般性质的汛情、工情、旱情、风情、冻情、险情和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协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三防指挥部门上报。

  5.8.4 凡经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三防指挥部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风冻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三防指挥部门要及时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8.5 全省三防信息由省三防办统一审核,按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审核和发布本地区范围的三防信息。

  5.8.6 省三防办收到特别重大或重大的汛情、旱情、风情、冻情、险情和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省政府应急办和国家防办,并视情及时续报。

  5.8.7 水旱风冻灾害涉及或影响到本省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区,需向相关省(市、区)通报的,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门要尽快报告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通报,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区发生灾害对我省产生较大影响的,各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门要主动沟通,及时掌握信息。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9 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工作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指导下开展,以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为原则,具体按《广东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5.10 应急响应的级别改变和结束

  5.10.1 应急响应的级别改变

  启动应急响应后,省防总根据水旱风冻灾害等形势变化发展,可按程序提高或降低防汛、防旱、防风和防冻应急响应级别,原应急响应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

  5.10.2 应急响应的结束

  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省防总视情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特别重大或重大水旱风冻灾害的善后与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负责。较大或一般水旱风冻灾害的善后与重建工作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6.1 救灾救济

  灾后救灾救济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灾情的救灾救济工作,要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防总、省救灾指挥部门具体部署。各有关单位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2 恢复重建

  6.2.1 水旱风冻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需要省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民政厅会同有关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2.2 基础设施应急修复。水利、电力、交通、建设、通信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利设施、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进行抢修。

  6.2.3 三防抢险物资补充。针对当年三防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备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2.4 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对防洪抢险期间征用的个人和集体物资,要按当地市场价格,经当地三防指挥部门核定,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对参与抢险的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

  6.2.5 蓄滞洪区补偿。蓄滞洪区运用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6.3 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负责统筹安排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4 保险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减灾基础建设等工作。

  发生水旱风冻灾害后,对公众或企业购买了家庭财产险或自然灾害险等相关险种并符合理赔条件的,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规定理赔。

  6.5 调查分析、后果评估和总结

  6.5.1 发生水旱风冻灾害后,省防总要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水旱风冻灾害进行调查,计算、复核和确定江河洪水频率;对防洪工程发生的险情进行检测、监控,分析原因,提出除险加固方案;总结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编写典型案例;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