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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5.1.3预警启动条件

  Ⅰ级预警。主要指标:连续90天无降水,全市中小型河流基本干枯,“观、关、三”三座大中型水库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20%。城市预期供水保证程度等于或小于70%。

  Ⅱ级预警。主要指标:连续70天无降水,全市中小型河流无明显来水量,“观、关、三”三座大中型水库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25%。城市预期供水保证程度大于70%,等于或小于80%。

  Ⅲ级预警。主要指标:连续50天无降水,全市小型河流干枯,中型河流无明显来水量,“观、关、三”三座大中型水库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35%。城市预期供水保证程度大于80%,等于或小于90%。

  Ⅳ级预警。主要指标:连续30天无降水,全市中小型河流来水量低于常年同期的45%,“观、关、三”三座大中型水库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55%。城市预期供水保证程度大于90%,等于或小于95%。

  干旱预警的启动按照从低级到高级的顺序逐级启动。当旱情发展达到低一级预警指标的上限或接近高一级预警指标的下限并呈持续发展趋势时,实时启动高一级干旱预警。在特殊情况下,直接启动更高级别的预警。

  5.2 干旱预警发布

  城市干旱预警发布包括单位、内容、程序、方式和范围。

  5.2.1干旱预警发布单位

  Ⅰ级预警由市政府发布;Ⅱ级预警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发布;Ⅲ级、Ⅳ级预警经市城市抗旱指挥部批准,由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5.2.2干旱预警发布内容

  向社会通报干旱发生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抗旱救灾工作部署、要求和措施等。

  5.2.3干旱预警发布程序

  由市政府授权市城市抗旱指挥部或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形成预警决定,并根据不同预警等级由相应的预警发布单位进行发布。

  5.2.4干旱预警发布范围

  Ⅰ级、Ⅱ级预警向全社会发布;Ⅲ级、Ⅳ级预警向受灾地区及有关部门发布。

6.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按旱灾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启动旱灾应急响应总体要求:加强领导,统一指挥;落实责任,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强化措施,保障有力。

  6.2 应急响应程序

  6.2.1Ⅳ级应急响应

  (1)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旱情发展趋势,了解、统计各地区受旱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城市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提交抗旱决策意见,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旱情信息。

  (2)由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工作会商会议,明确当前抗旱工作,研究决定由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受旱地区发布Ⅳ级应急响应。

  (3)部门联动。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干旱监测、预报信息,向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降水、气温等情况,并分析未来天气形势。省水文局本溪分局负责监测河道水量和水质,向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站点的降水量、蒸发量、土壤含水量等相关信息,分析水资源供需状况及其影响因素。市水务局协助和指导受旱区水利(务)局、水管单位(公司)、水库等部门,做好保水、调水和蓄水工作,抓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管护、检查抗旱设备,组织实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

  (4)明确抗旱水量调度方案、节水限水方案以及各种抗旱设施启动。

  (5)各级新闻媒体按照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客观地宣传报道旱情和抗旱工作动态。

  6.2.2Ⅲ级应急响应

  (1)市城市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召开由气象、水务、水文、民政、规划建设、财政、电力和国有资产等部门参加的旱情分析会商会议,预测旱情发展态势,进一步部署城市抗旱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受旱情况,协调、指导当地开展抗旱救灾应急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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