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村卫生所建设与管理。在原有改造建设50所示范性村卫生所的基础上,2011年全市再安排686所村卫生所建设项目。加强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考核。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补助和扶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补助水平,推进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8、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加强全科医生培训。招聘25名临床专业毕业生经规范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完成省里下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任务。通过全科医师骨干培训、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转岗培训及临床医学成人学历教育等方式,到 2012 年实现为城市社区每万服务人口培训 3 名全科医师、每个乡镇卫生院培养4名全科医师。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市委编办、各县(市)区政府)
(2)实施“四个一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一是实施一批特岗计划,实行特殊政策,完成省里下达的招聘执业医师任务,充实基层乡镇卫生院。二是委托培养一批,建立定向委培制度,委托高等医学院校实行定向招生,采取学历教育方式为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能够扎根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本、专科毕业生,定向培养费由财政统一负担。实行学费代偿,对进入边远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本专科对口专业毕业生实行学费代偿,并给予边远山区补贴,以上两类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时间不得低于5年。三是“专升本”一批,为乡镇卫生院招聘培养“专升本”毕业生25名。四是延聘返聘一批,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延聘、返聘一批退休医生。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市委编办、各县(市)区政府)
(3)实施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委托省内医学高等院校面向在岗具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开展“中专升大专”成人学历教育,每年50名。加强对乡村医生急诊急救、传染病防治等的技术支持。继续实施农村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制度和“学费代偿制”、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等制度,落实各项补助经费。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各县(市)区政府)
9.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推进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家庭签约医生,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服务、适宜技术。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10、全面开展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1)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采供血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发展建设、公用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除省级和市级财政补助外,各县(市)区财政足额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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