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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宁政办发〔2011〕10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促进现代物流业健康发展,推进重点物流项目建设,加快培育第三方物流企业,规范现代物流市场,特制定本意见。

  一、土地政策

  (一)对符合《自治区“十二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物流项目,可将其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设施建设规划。

  (二)重点物流项目建设为工业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为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征地管理费按用地项目所在市、县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并优先保障物流项目用地。

  (三)对规划的物流项目用地要从严管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物流用地性质。经批准变更用途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税收政策

  (四)在宁夏境内注册的物流企业,符合国家第二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产业目录的,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对列入《规划》中的重点物流项目,自开工建设之日起免征建设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长不超过3年。对入驻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的,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优先支持重点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申请列入国家重点物流企业名单,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将承担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企业的费用后余额为营业额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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