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自治区认定的产业集聚区内为生产服务配套的物流企业,享受与龙头工业企业相同的税费优惠政策。
(八)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参与重组、兼并、收购我区物流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自治区有关企业重组、兼并、收购的优惠政策。
(九)从事口岸、保税区建设和经营的物流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十)物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一)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进出口税收政策的物流企业进口的设备、仪器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配件、备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对符合国家级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进口技术研究所需的科研设备仪器,免征进口环节关税。
三、规费政策
(十二)对列入《规划》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和改建、扩建自治区级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免征建设工程卫生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土地登记费、统计登记费等。
(十三)物流企业在用电、用水、用气方面实行与工业同价政策,动力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其他用电价格按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十四)对工商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成立的物流企业,或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与外部物流企业整合、重组成立的物流企业,凡企业内部重组涉及资产、股权变动的,免缴相关收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形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前三年每年由受益的财政分别给予新增部分80%、50%、20%的奖励。鼓励大中型生产制造企业物流业务剥离经营,大中型生产制造企业物流业务剥离经营后,因物流业务剥离经营导致企业总体税负增加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该企业因物流业务剥离经营新增加的地方税收部分给予相应补助。
(十五)对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承担集装箱运输企业和吸收社会车辆组建的大型运输企业,经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降低其车辆过桥、过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