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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进行食品抽样时,抽取的食品样品(包括备份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并由执法人员、抽样人员、被抽样检验人签名、盖章确认;备份样品应由初检机构带回并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所抽食品样品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损毁。

  第十四条 抽样结束后,被抽样检验人应当确认《四川省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单》和《现场笔录》的填写内容并签名、盖章;被抽样检验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被抽样检验人对抽样工作有意见的,可填写《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情况反馈单》并寄往抽样检验人的监察机构。

  第十六条 初检机构应当自出具报告之日起5日内将《食品抽样检验合格率汇总》、《食品抽样检验合格食品及被抽检人名单》、《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及被抽检人名单》、《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汇总》、《食品抽样检验数据汇总》和食品的《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寄送工商机关。

第四章 送达

  第十七条 初检机构应当自出具报告之日起5日内将《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送达书》和《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寄送食品抽样所在地工商机关,并由其送达被抽样检验人。

  食品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初检机构应当自出具报告之日起5日内将《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检测(验)报告》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样品标称生产者;凡无法向样品标称生产者送达《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的,抽样检验人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抽样所在地工商机关应当自收到《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送达书》之日起,5日内直接送达被抽样检验人并将送达回执存档;送达后5日内填写《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送达情况汇总表》并报上一级工商机关。

  第十九条 初检机构自发出邮政特快专递之日起15日内将《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样品标称生产者的情况汇总并送交工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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