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抽检样品真伪提出异议的,自收到《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工商机关书面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由工商机关依法调查处理;逾期未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第五章 复检

  第二十一条 被抽样检验人或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送达书》或《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复检机构申请复检、说明理由、办结复检委托手续并告知工商机关,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复检权利。

  第二十二条 申请复检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样品标称生产者(以下简称复检申请人)应当将承担复检工作的复检机构告知抽样检验人;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和初检机构人员应当在初检机构所在地,现场移交食品复检所需的备份样品、《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初检机构的书面答复书以及抽样检验方案中的检验方法和判定原则,参加移交的三方人员应当在《四川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备份样品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复检申请人应当自复检机构受理申请复检之日起7日内完成食品复检所需样品交接事宜,逾期的视为放弃申请复检权利。

  第二十四条 食品复检的样品应当是初检机构所抽检食品的备份样品。

  第二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自备份样品移交之日起,15日内出具《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并寄送抽样检验人和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工商机关承担;复检结论表明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不定期的食品抽样检验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三十四条办理。

第六章 处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抽样检验结束后,初检机构应当将已消耗的样品、未消耗完的样品和备份样品登记造册后,区分情况移交工商机关并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抽样所在地工商机关收到初检机构出具的《抽样检验结果送达书》和《检测报告》后,应当立即查封、扣押被抽样检验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