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最终结论;
(三)依法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名录;
(四)依法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五)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七条 禁止公布下列信息:
(一) 食品快速检测结论;
(二) 已经送达且未过法定异议期限的食品抽样检验初检结论;
(三) 已申请复检的食品抽样检验初检结论;
(四) 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食品抽样检验结论;
(五) 食品抽样检出涉及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结论;
(六) 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的其它信息;
(七) 法律法规禁止公布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公布的管理工作,直接收集并公布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公布工作。
第九条 工商机关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应当联合公布。
第十条 工商机关履行食品流通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食品流通监管机构)承担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来源、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抽样检验信息和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名录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必要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工商机关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收集:食品流通监管机构应当收集基层日常监管、食品抽样检验、食品专项整治、食品经营违法案件查处、受理申诉或举报和有关部门通报等信息,并进行整理和分类,起草拟公布的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