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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文制作发布制度》的通知(2011修订)

  处室起草的一般性函件统一编“深卫人便函”。
  签发人:分管委领导。
  第六类:会议纪要
  (一)党组重大议事会议纪要编“深卫人党重”,由党组书记签发;
  (二)主任办公会议重大问题会议纪要编“深卫人重”,由委主任签发。
  (三)其他会议纪要编“深卫人纪”,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十条 一般性联系、商恰工作的公文及一般性会议通知用我委函头印制,不须编号。应由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发文流程:我委所有发文均应遵循如下发文程序:主办人拟稿-处长或处室负责人审核-(其他处室会签)-秘书处文秘人员核稿-(分管委领导核签)-委主任或分管委领导签发-机要室编发文字号-文印室打印清样-主办人校对-文印室打印-用印、封发。
  联合发文流程:主办人拟稿-处长或处室负责人审核-(其他处室会签)-秘书处文秘人员核稿-(分管委领导核签)-委主任签发或分管委领导签发-联合发文的其他单位部门依次会签-机要室编发文字号-文印室打印清样-主办人校对-文印室打印-用印、封发。
  规范性文件发文流程:
  我委单独发文流程--除本条第一款流程制作外,还需报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
  联合发文流程--除本条第二款流程制作外,还需报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
  第十二条 秘书处须对公文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秘书处审核时,如认为可不行文或需对公文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应与主办处(室)协商,退回主办处(室)修改。

第四章 公文的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本委所发文件均需按照信息公开规定执行。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
  凡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公文必须主动公开;凡涉及敏感问题或不便向社会完全公开的文件依内容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
  第十四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本委政府网站上刊登,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公文不得在外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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