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授权权限,破译其他用户密码,严禁盗用、借用他人的账号、口令,严禁与他人共用账号、口令。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系统,系统出现问题应及时解决。系统进行维护操作时,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正常维护需停机2小时以上时,必须经市质监局同意,并提前一周向可能受影响的网络用户通告。发生重大故障造成系统停机,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尽快恢复系统,并及时向市质监局汇报,及时向受影响的网络用户做出说明。
第五条 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对本辖区内车用CNG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实施监督管理。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与当地安监、交通和公安等部门建立CNG气瓶电子标签问题的协作机制。公示气瓶电子标签《收费许可证》,收取辖区内CNG车辆(出租车除外)的气瓶电子标签费。
第六条 车用CNG电子标签安全管理系统封闭运行后,各区县质监局(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新增车用CNG气瓶电子标签的发行和气瓶使用登记数据的录入工作,负责对数据库中检验、安装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气瓶数据的正确性。
第七条 市特检中心负责车用CNG气瓶电子标签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的技术支撑。要确保电子标签质量,做好电子标签的发行工作。按照合约规定条款,督促系统总集成商做好系统日常维护和软件优化、升级。
第八条 各车用CNG气瓶检验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一)严把质量关,核实送检气瓶电子标签内的信息,凡电子标签内信息与气瓶信息不一致、未粘贴气瓶电子标签或电子标签不符合现行管理规定的气瓶一概不得进行检验。
(二)确保气瓶检验信息的实时上传,并负责将检验信息写入气瓶电子标签。
(三)负责将气瓶安装信息和车辆相关信息录入本系统。
(四)负责车签相关信息的写入工作。
第九条 公交公司应当严格管理本单位的车用CNG气瓶,建立气瓶台帐并严格实行台帐管理,及时申请气瓶检验;固定获证的安装单位进行气瓶安装;对公交移装瓶进行安装的单位,应核对气瓶相关信息,不得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安装,并负责将新的安装信息写入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