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溶解乙炔气厂(站)和溶解乙炔气瓶管理的通知
(川经信〔2011〕324号)
各市(州)经信委、发改委、安监局、质监局:
乙炔是危险性很高的危险化学品,其爆炸危险等级为最高等级。乙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爆炸极限范围大,在高温、加压条件下能发生氧化爆炸、化合爆炸和分解爆炸,而且传爆能力强。因此,溶解乙炔的生产、贮存、销售和使用的安全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我省溶解乙炔行业已形成年产400万瓶的产能,生产企业遍及省内16个市州。近年来在溶解乙炔的生产、贮存、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产能过剩加剧。目前,全省溶解乙炔企业普遍存在产能利用率不足,全行业开工率仅有50-60%,个别企业开工率仅为30-40%,生产能力严重过剩,造成资源极大的浪费。二是盲目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据调查,目前我省部分市州企业仍在盲目筹建溶解乙炔(厂)站,有的已建成投产。三是溶解乙炔非法充装、经营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及个人缺乏对溶解乙炔产品性能的了解,为牟取暴利,置安全于不顾,非法充装、经营,既搅乱市场和正常生产秩序,又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四是一些企业使用非工业用的石油液化气代替乙炔气等。
为进一步加强溶解乙炔厂(站)和溶解乙炔气瓶管理,防止盲目重复建设,整顿和规范溶解乙炔生产、经营、使用秩序,现作出以下规定,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市场准入。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坚决遏制行业盲目重复建设,对溶解乙炔行业实行准入管理。溶解乙炔厂(站)建设必须符合各地工业总体规划或相关的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等。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迁建溶解乙炔厂(站)应具备以下生产条件:
(一)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储存设施。
(四)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五)设计生产能力每年不得低于300吨,自有产权的溶解乙炔气瓶不少于5000只。
(六)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