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溶解乙炔气厂(站)和溶解乙炔气瓶管理的通知

  (七)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其它安全技术条件。
  全省范围内现有溶解乙炔厂(站)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不符合条件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限期进行淘汰。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全省溶解乙炔行业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溶解乙炔生产许可产业政策确认。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迁建的溶解乙炔厂(站)必须经省投资主管部门(省发改委或省经信委)审批备案,并要求进入园区(或工业集中区)。未经批准的溶解乙炔厂(站)不得建设,在建的必须立即停止建设。鉴于目前产能严重过剩,从即日起,暂停审批新建溶解乙炔厂(站),并从严控制改建、扩建及迁建溶解乙炔厂(站)项目。建立溶解乙炔厂(站)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现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加快省内资源整合,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生产。
  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溶解乙炔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溶解乙炔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负责核发溶解乙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溶解乙炔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经信、安监等有关部门的前置许可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核发溶解乙炔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溶解乙炔瓶生产单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的溶解乙炔气瓶制造许可证。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溶解乙炔厂(站)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凡在四川省境内进行溶解乙炔气充装的厂(站)必须到省质监局办理充装许可。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必须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的要求。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技术检验,检验机构应取得省质监部门核准,定期检验应符合GB13076《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要求,检验后报废的溶解乙炔气瓶应由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处理,不得再流入流通领域。
  六、溶解乙炔厂(站)应当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企业生产的合格的溶解乙炔瓶。溶解乙炔厂(站)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乙炔瓶进行逐个检查,在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否则禁止充装。
  (一)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乙炔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