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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土地利用绩效考核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估等次为优秀的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考核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暂停其用地审批,在未整改落实前不得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十六条 园区牵头对企业实施项目复核验收中,对投入强度、产出强度、税收贡献未达到最低规定的,取消对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投入强度不足的按照投入强度分摊的土地面积核减用地面积,并限制企业再次办理土地权利他项登记。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利用绩效考核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单位制订,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表1
  土地利用绩效考核评估表

  被考核单位(盖章):

目标

指标

权重分值

标准值

实际值

考核分值

土地利用状况

(60分)

土地开发率

10

70%

土地供应率

10

65%

土地建成率

10

65%

工业用地率

10

70%

综合容积率

10

1.0

工业用地建筑密度

5

30%

用地效益

(20分)

工业用地固定资产

投入强度

10

按不同园区设定,详见附表2

工业用地产出强度

10

按不同园区设定,详见附表2

工业用地税收贡献

10

按不同园区设定,详见附表2

管理绩效

(20分)

闲置土地处置率

5

80%

土地有偿使用率

5

100%

土地招拍挂率

5

100%

累计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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