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五条 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在所有权初始登记后,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内与预购人申请转移登记,或者未按照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转移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四)交付房款的证明;
(五)其它必要材料。
第六十六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抵押合同;
(六)主债权合同;
(七)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经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且抵押关系尚未终止的,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注销预告登记证明,发放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
第六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八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九条 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村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
(四)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
第七章 其他登记
第七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有错误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更正登记的事项涉及第三人房屋权利的,有关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并将有关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一)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且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确有错误的;
(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但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的权利归属确有错误的。
第七十二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权利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且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原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七十三条 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在更正登记期间处分房屋权利申请登记,但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办理。
第七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错误,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关系人不能提交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确有错误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与该登记事项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房地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