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29066元/人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29066元×(本单位2010年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四、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7月1日至9月30日,从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缴款方式:
(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到开户银行缴款;
(二)到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三)在地税机关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福利企业除外)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欠缴数额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
( ) 年
表 号:CL-JT1表
制定机关: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批准文号:京统函[2010]107号
有效期限:2012年5月31日止
单位名称(公章):
姓 名
| | 性 别
|
| 二寸免冠
照 片
|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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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证号
|
|
户籍地址
|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
居住地址
|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
单位联系电话
| | 本人联系电话
|
|
户籍状况
| 文化程度
| 残疾类别
| 职工类别
| 职称(等级)
|
□本市城镇
□本市农村
□外 省 市
| □本科及以上
□大专(高职)
□高中(中专、技校、职高)
□初中及以下
| □视力一/二级(盲)
□视力三/四级
□听 力
□言 语
□肢 体
□智 力
□精 神
□多 重
|
□在编职工
□合 同 制
|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 无
|
岗位名称
| 月均工资
| 合同期限
| 社会保险
| 享受残疾
大学生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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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合同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无固定期限
|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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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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