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级教师培训机构。承担国家、省、市(州)和县级教师培训任务,开展高水平的教师培训;开展教师培训研究和培训课程资源开发;指导市(州)及县级培训;加强与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和民族地区学校的联系,建立多样化的实践研修基地,帮助开展校本研修,指导学校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学校整体水平。
(二)市(州)教育部门
贯彻落实教师培训有关文件,组织开展市(州)教师培训;争取本级财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组织开展本级骨干教师培训等项目;加强市(州)、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促进培训者队伍及培训水平的提高。
(三)县级教育部门
贯彻落实教师培训有关文件,组织开展县级教师培训;争取本级财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教师全员培训及其他专项培训;加强县级培训机构建设,组织开展校本研修;按要求选派教师参加国家、省、市(州)级等培训。
六、条件保障
(一)加强教师培训的组织领导,确保教师培训按计划实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做到认识到位、政策到位、管理到位。各市(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教师培训实施计划,将中小学教师培训纳入地方教育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优先保证。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建立健全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机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力度,加强经费管理,建立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关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专项用于农村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根据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将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预算”的规定,落实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教师培训经费投入机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培训经费足额拨付;建立健全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培训绩效。
(三)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确保培训高水平实施
1.健全和完善教师培训制度。要完善五年一个周期的全员教师培训制度,严格的教师培训学时(学分)管理制度,建立教师培训管理档案,逐步实现教师培训管理信息化、制度化。将教师完成培训学时(学分)和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教师资格再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将教师培训工作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各地教师培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