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监察部门应按照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加强对阳光招生“六公开”执行情况的督查,防止舞弊行为发生。
应重点加强对招生章程制订和执行的监察。招生章程必须内容真实、准确,表述清晰、规范,一经核准公布,不得擅自更改有关内容和已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得随意调整既定程序。
应重点加强对信息公开和招生宣传的监察。抓好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畅通信息公开渠道,细化报名、考试、录取阶段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起止时间、公示地点、具体方式及举报渠道等要求,做实各层面、各环节的公示工作,确保考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应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招生宣传和咨询回复要如实表述,不得出现虚假、不实内容,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表述,不得对考生及其家长作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承诺。
应重点加强对考试工作和信息安全的监察。加强命题、制卷、运输、保管、评卷、核分、登分等环节的管理,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加强考试考务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严防考试舞弊行为;加强涉考人员的安全保密纪律教育,保障考试安全有效。建立健全考生资格、志愿填报、政策加分、考试成绩、录取情况等信息管理,落实原始信息储存光盘和软件的封存和启用制度,确保考生信息安全。考生信息一旦生成入盘,不得变更、不得泄露。
应重点加强对招生录取的监察。认真开展考生信息资源、投退档情况、录取操作环节、调剂计划使用等相关工作的现场监察,建立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的审核程序,严格执行招生部门依章程提出拟录取名单、监察部门审核环节、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制度,凡未经三方签署意见的,不得上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应重点加强对特殊类型和特殊形式招生的监察。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免费师范性、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等特殊类型考生的高校,要切实做到“计划公开、名额公布、推荐张榜、名单公示、审核严格、录取公平”,凡设有考生推荐加分政策的高校,应做好政策制订和执行的公开透明和录取结果的公平公正工作;凡组织相关科目测试工作的,应建立和完善集体决策、多方监督的工作机制;凡录取确有专长的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应重点加强对考生资格认定的监察。各级监察部门应主动协助学校、招办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及相关信息采集、确认等环节的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核和录取后的资格复核,凡发现考生提供的证明材料系伪造、做假,弄虚作假骗取报名和录取资格的,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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