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季度评定。总分为100分。按该季度每月考核平均得分计算。
(四)年度总结。总分为100分。其中季度考核平均分值占95%,工作创新、年度荣誉、宣传等占5%。
第十四条 评分中所有扣分均在所属项目分值内,直到该项目分值扣完为止。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实行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制度,对考评成绩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对考评成绩差的单位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市市容局设立环卫专项考核奖励基金。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每年市财政专列的环卫奖励经费;
(二)市市容局年度专列的环卫考核经费;
(三)在考核中从人员工资中扣除的部分;
(四)其他可用来奖励的费用。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的奖励分为季度奖励和年终奖励两种,奖励数额及标准根据年度奖励基金额确定。原则上季度全部奖金额应占年度全部奖金额的60%,年底全部奖金额应占全年奖金额的40%。
(一)季度奖励。对每季度获得优秀等次的被考核单位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奖励。凡在季度考核中获得优秀的被考核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可按其个人1个月的工资标准由本单位负责奖励,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作业人员也可分层次给予一定奖励。
(二)年终奖励。对获得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被考核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奖励。凡在年度考核中获得先进的被考核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可按其个人2个月的工资标准由本单位负责奖励,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作业人员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处罚按月进行,主要与市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定的各被考核单位正式员工午餐补助、临时工绩效工资(以下称考核工资)挂钩。根据当月被考核单位扣分情况,确定对应的处罚数额,在当月核拨经费中扣除。
第十九条 对各被考核单位月度考核处罚的数额为:被考核单位月考核工资总额÷100×月考核扣分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对在季度考核中连续两次不达标的单位,市市容局要向其所在区党委、政府进行通报,并会同所在区组织人事部门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个季度不达标的,市市容局要会同其所在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组织程序,对其主要负责人采取停职、调离或免职处理。
第六章 考核队伍
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每次检查需3人以上,根据考核情况现场评分。考核结束后,考核资料应由考核人员签字并封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