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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微型企业标准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规定执行。
  国家新的企业划型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配套政策,遵循公开透明、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凡注册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中小企业及单位所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产业规划要求,符合我市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方向和重点的,均可按有关申报程序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审核划拨,项目资金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委派、组织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与市级财政部门共同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技术进步、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农产品深加工等项目;
  (二)小企业创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信用担保体系和其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市场拓展等服务业务项目;
  (四)涉及以上项目的评审、审计、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奖励)、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按照申报条件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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