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信用担保体系等其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及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市场拓展等服务业务,一般采用无偿补助方式。
(二)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一般采用贷款贴息补助方式,补助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在不超过企业项目实际贷款额度2年期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内实行定额补贴。
(三)中小企业实现跨台阶目标和对有突出贡献的服务机构,可采取奖励方式。
(四)专项资金可按资金总额的3%以内开支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项目资金专项审计、项目验收、项目信息管理、项目财政资金绩效考评、项目相关会议等。工作经费由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市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条 同一项目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规上”企业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和工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生产运行信息是申请专项资金的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企业或单位,应符合有关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从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或单位,向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择优汇总上报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市属单位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评审工作,对各区(市)县推荐项目进行必要的初审后,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据评审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支持金额较大的项目,市级财政部门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和验收结果,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