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重要情况通报、党内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委新闻发言人、双向约见等制度,充分发挥和尊重党员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3、实施公开。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基层党组织应制定工作方案,报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党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由提供公开内容的部门负责。
4、收集反馈。党的基层组织可通过设立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必要时可将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再次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5、归档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党务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四)公开方式
1、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党员活动室以及局域网等形式进行公开。畅通信息互通渠道,及时公布党内信息。开展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党内事务问询和党员定期评议等活动。
2、适宜在党外公开的,可通过党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互联网、监督电话、广播、有线电视等形式进行公开。党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应设置在党组织所在地的中心地带、党员服务中心(站)、群众活动场所或醒目位置。
(五)公开时限
1、长期公开。指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需在长时间内对党员群众公开,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党的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应每年公开一次。
2、阶段公开。指阶段性工作或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如党组织的重要会议、为民办实事、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等,应每季度公开一次。
3、即时公开。指动态性、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如领导活动和讲话、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发展党员公示等,应根据情况每月公开一次或随时公开。
四、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制度
(一)例行公开制度
列入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批准,报市委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