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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下发《成都市2011年度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对我市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500万元,2010年纳税2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电子商务平台,其市场拓展活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50%予以支持。
  (三)本条支持的活动由企业事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活动计划方案,每次活动结束后提交活动总结材料,经核实后纳入支持范围。
  第七条 支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和移动电子商务内容提供服务发展。
  (一)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蓉设立全国总部,在本意见申报截止日期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给予企业300万元一次性综合补贴;并对其开展的市场拓展及推广活动的场租费和活动宣传费(不含广告费)给予50%的补贴,每次活动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全国结算中心设在我市的移动电子商务内容提供商开展的市场拓展活动的场租费和活动宣传费(不含广告费)给予50%的补贴,每次活动补贴不超过20万元,每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本条第一、二款支持的活动由企业事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活动计划方案,每次活动结束后提交活动总结材料,经核实后纳入支持范围。
  第八条 支持我市企业应用和发展电子商务。
  (一)对我市评审认定的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支持我市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服务。对首次加入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交易活动、且已签订2011年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2000元及以上的应用企业给予服务费50%的补贴,每户补贴不超过1万元。对企业使用数字认证等服务的服务费给予50%的补贴,每个企业补贴不超过2000元。
  (三)支持行业协会、咨询机构、商品市场、平台企业和专业服务企业在蓉自行组织举办的电子商务大型展(会)活动或开展电子商务高管培训和应用培训。
  1、对电子商务技能大赛和经市政府批准的电子商务展(会)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2、对组织我市企业主要负责人50人以上的电子商务培训其场租费、讲课费(限2人以内)予以全额补贴,资料费给予50%补贴,每次培训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组织我市100人以上规模的应用培训,其场租费、讲课费(限2人以内)、资料费给予50%补贴,每次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上述培训活动组织者应在活动开展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培训方案和内容,每次培训结束后提交培训总结材料,经核实后列入支持范围。
  第九条 对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商主动拓展市场,承担开发并参与专业市场(工业园区)、行业性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专业市场(工业园区)内50%以上的商户(企业)或市域内规模以上行业企业超过50%使用该平台进行交易,且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的,按1个平台10万元给予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融资。对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每个企业贴息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引进高级人才和扩大就业。
  (一)对电子商务企业从市外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二)对电子商务企业招聘2009年(含)以后毕业大学生从事电子商务工作,劳动合同在2011年9月30日前满1年,且企业已为聘用大学生购买了1年及以上的个人养老保险的,按与上年净增人数给予企业每人3000元定额员工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支持建设电子商务专业楼宇。
  (一)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按照企业入驻率、企业满意度、入驻企业税收和就业贡献等综合指标对现有电子商务专业楼宇进行考核,考核前3位的电子商务专业示范楼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综合补贴。
  (二)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应为单一产权,整栋楼宇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50%(含)以上,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享受了楼宇业主的租金优惠,被所在区政府和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为2011年新投运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给予楼宇业主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建立行业服务标准、诚信规范和统计体系,编制发布成都电子商务发展年度报告。

第三章 申报要求及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起止时间:上半年:2010年10月1日-2011年3月31日;下半年:2011年4月1日-20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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