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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2011学年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登记备案和标牌申领等工作的通知

  二、关于校车注销登记工作
  2010学年申领校车标牌的校车若2011学年不再作为校车使用,学校应办理校车注销登记手续。各相关中小学、幼托园所要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注销登记流程图》(见附件5)办理校车注销登记备案(见附件6)。
  三、工作要求
  各中小学、幼托园所要根据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印发的《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沪教委青〔2008〕16号)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要求,购置或租赁符合本市校车管理要求的车辆。
  学校和客运企业应为每辆校车配置逃生锤和灭火器,20座及以上车辆每车至少配置2个3公斤ABC干粉灭火器,19座及以下车辆每车至少配置1个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必须确保有效,放置在安全和便于取用处;校车驾驶坐位边不应乘坐学生。
  学校要加强对校车及驾驶员管理,组织驾驶员、随车管理人员和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逃生演练,建立校车每日运行台帐制度。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性质及招生范围,把好校车使用关,要将学校校车管理工作纳入中小学安全管理范畴。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校车登记备案和驾驶人培训工作,加强对客运企业校车的营运管理,不断提高校车安全保障水平。
  各区县交警支(大)队要做好校车标牌的发放和注销工作,加强校车运行的日常监管工作,依法处理校车违法或交通事故,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交警总队,交警总队定期通报市教委相关部门。
  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登记备案、申领校车标牌流程图(略)
  2.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信息登记表
  3.一级管理区域校车驾驶员培训、登记备案受理信息一览表
  4.校车登记备案受理信息一览表
  5.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注销登记流程图(略)
  6.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注销登记备案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2: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信息登记表

  校车标牌编号:

学校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学校地址

 

所属辖区县

 

学校性质

中学    小学    幼托园所     其他学校

车主名称

 

车辆性质

自有   租用

租用校车企业分类

公交   出租汽车   租赁车   省际客运

车牌号码*

 

车辆

类型

 

厂牌

型号

 

校车

驾驶人

姓名

随车管

理人员

姓名

电话

电话

 

行驶

路线

 

 

 

停靠

站点

 
  

 

 

 

学校盖章    

      

负责人:

日 期: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或市教委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盖章

   

经办人:

日 期:

市或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盖章

     

经办人:

日 期:

区县交警部门盖章

      

经办人:

发校车标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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