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校车注销登记工作
2010学年申领校车标牌的校车若2011学年不再作为校车使用,学校应办理校车注销登记手续。各相关中小学、幼托园所要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注销登记流程图》(见附件5)办理校车注销登记备案(见附件6)。
三、工作要求
各中小学、幼托园所要根据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印发的《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沪教委青〔2008〕16号)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要求,购置或租赁符合本市校车管理要求的车辆。
学校和客运企业应为每辆校车配置逃生锤和灭火器,20座及以上车辆每车至少配置2个3公斤ABC干粉灭火器,19座及以下车辆每车至少配置1个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必须确保有效,放置在安全和便于取用处;校车驾驶坐位边不应乘坐学生。
学校要加强对校车及驾驶员管理,组织驾驶员、随车管理人员和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逃生演练,建立校车每日运行台帐制度。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性质及招生范围,把好校车使用关,要将学校校车管理工作纳入中小学安全管理范畴。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校车登记备案和驾驶人培训工作,加强对客运企业校车的营运管理,不断提高校车安全保障水平。
各区县交警支(大)队要做好校车标牌的发放和注销工作,加强校车运行的日常监管工作,依法处理校车违法或交通事故,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交警总队,交警总队定期通报市教委相关部门。
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登记备案、申领校车标牌流程图(略)
2.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信息登记表
3.一级管理区域校车驾驶员培训、登记备案受理信息一览表
4.校车登记备案受理信息一览表
5.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注销登记流程图(略)
6.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注销登记备案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2: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信息登记表
校车标牌编号:
学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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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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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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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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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辖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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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性质
| 中学 小学 幼托园所 其他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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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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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性质
| 自有 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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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校车企业分类
| 公交 出租汽车 租赁车 省际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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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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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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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牌
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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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
驾驶人
| 姓名
| 随车管
理人员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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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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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
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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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靠
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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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盖章
负责人:
日 期:
|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或市教委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盖章
经办人:
日 期:
| 市或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盖章
经办人:
日 期:
| 区县交警部门盖章
经办人:
发校车标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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