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参与整合企业同意变更特许经营权的股东会决议;
1.4企业法人资格注销手续或注销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范围手续;
1.5新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二)申请审核
出管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核(需要企业补充证明材料的,企业应按指定期限一次性补充提供),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原则经审核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核准通知函”。
(三)签署《经营权终止协议》
参与整合企业在取得“核准通知函”后,与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签署《出租汽车经营权终止协议》。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新设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或注销被整合企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范围手续。出管处收回参与整合企业后的原有企业经营权证,不再保留其中心城区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四)授予新设企业特许经营权
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市交委与新设公司签署《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合同》,授予其特许经营权。
第三章 促进措施
第十一条 企业进行实质性整合后,出管处对整合后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成绩按照当年参与整合的原有企业中质量信誉考核最好成绩计算。
第十二条 从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经实质性整合后经营规模达到300台以上(含)500台以下的(不含),按参与整合企业户数每户5个经营权的标准直接定向授予整合后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所有企业不重复享受定向授予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从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经实质性整合后经营规模达到500台以上的(含),按参与整合企业户数每户10个经营权的标准直接定向授予整合后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所有企业不重复享受定向授予优惠政策。
第四章 整合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整合后的企业作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必须严格按照《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实行公司化和员工制管理。
第十五条 按行业规范要求完善企业的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管理人员配置,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管理、人员管理、培训及维护管理制度等,完善经营场所、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