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发[201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1号),深入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升公共服务,规范行政执法,有效化解争议纠纷,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为抓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深入推进“两个加快”构建和谐泸州,顺利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
二、建立完善学法培训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和公务员定期法制培训制度,认真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前学法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并对本级部门公务员进行1次依法行政培训。市、区县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对本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不少于3次的法律知识培训。各级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将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未按规定组织安排参加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度不得晋升职务。拟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组织人事部门应会同政府法制机构考察其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情况,并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