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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落实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认真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泸市府发〔2010〕17号)和政府、部门工作规则程序。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取各方面的意见。扩大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范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组织听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定。在提交会议审议前应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发展规划和有较大影响的重要政策,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在作出决策前都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评估论证,重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成本效益分析。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严格执行《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6号),结合实际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细则,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决策予以调整、修改,及时纠正不当行政决策。对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1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8号)以及《泸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和有效期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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