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属主管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系统操作,并通过系统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属财政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纸质意见上报财政部门,同时在系统中进行操作。
(四)财政部门通过系统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复或上报,出具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含《资产处置审批结果表》)。
(五)除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基建项目或者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需要拆除房屋建筑物以外,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万元(指账面原值,含5万元,下同)且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没有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申请资产处置的单位应当委托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现有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固定资产除外)。房屋、电梯、锅炉和部分大型医疗设备等已确定法定鉴定机构的,按规定执行。
需委托技术鉴定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鉴定的对象、期限、程序、费用等事宜。
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的依据。
(六)按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单位应当委托政府招标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评估报告须报财政部门核准。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七)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单位根据批复文件和《资产处置审批结果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1.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机构改革原因需调拨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自上级部门批准机构改革之日起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2.资产出售或置换价值总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应当按规定委托政府招标确定的拍卖、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确实无法采取市场竞价方式转让,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价格应以资产评估价为作价参考依据。拟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