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产报废或捐赠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清理或捐赠手续。报废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应委托政府招标确定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按有关规定处置。
(八)单位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对资产进行处置并在取得处置结果的有效凭证(如财政部门开具的处置收入上缴票据)后20个工作日内,凭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有效凭证,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并及时办理产权变动手续。
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的,需凭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受赠方出具的接收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九)财政部门认为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资产处置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自接到申请备案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同意备案的正式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更正。
第七条 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的申请材料:
1.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一式5份和《资产处置申请单》一式3份。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股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发改与城建主管部门的有关批文及房屋建筑物红线图等。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5.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无偿调拨的文件。
6.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出售、出让、转让的申请材料:
1.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包括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2.《资产处置申请单》一式3份。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股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发改与城建主管部门有关批文及房屋建筑物红线图等。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5.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出售、出让、转让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