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7.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对外捐赠的申请材料:
1.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基本情况、交接程序等,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
2.《资产处置申请单》一式3份。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股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发改与城建主管部门有关批文及房屋建筑物红线图等。
4.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捐赠的文件。
5.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置换的申请材料:
1.资产置换申请文件。
2.《资产处置申请单》一式3份。
3.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4.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股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发改与城建主管部门有关批文及房屋建筑物红线图等。
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6.对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如是否担保、冻结、查封等)。
7.对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对方为法人的,提供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
8.国家、省、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准置换的文件。
9.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报废的申请材料:
1.资产报废申请文件。
2.《资产处置申请单》一式3份。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股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发改与城建主管部门有关批文及房屋建筑物红线图等。
4.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应进行技术鉴定的,须提供委托技术鉴定的协议和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部门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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