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42号)精神,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在大幅度提高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的同时,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力度;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承担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以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的方式解决。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县(市)、区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要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