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经费。
1.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予以保障,市级财政给予专项支持。
2.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各级政府按照不低于人均2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后年度随着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年初按照服务人口、服务内容由财政部门先行预拨到基层医疗单位以保证工作开展,然后待年度执行完毕再根据业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各级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予以保障。区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区级政府负责足额落实;市级医院组建的社区卫生机构,在人员编制到位后由市级财政负担。
5.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县级财政保障、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省均衡性转移支付统筹考虑”的原则解决。市级财政结合本级财力并统筹中央、省绩效工资转移支付资金,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工资实施专项定额补助。市级财政要加大对县(市)、区的支持力度,最低要将省对非直管县与直管县的补助差额补足。
6.市财政在计算对县(市)、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公用经费等作为基本支出统筹考虑,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7.市级财政统筹使用上级以奖代补资金,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拨付,将奖补资金中的70%作为固定基数对下补助,30%通过绩效考核后对下奖励。支持各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县级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顺利实施。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具体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按照省物价、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的指导性意见,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疗保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疗保险支付政策,须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物价、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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