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发企业配建。即在建设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持有或回购,或由开发企业持有经营并纳入政府统筹管理范围。
(四)用工企业自建。即远离城区的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政府统筹管理和政策支持体系,优先解决企业内部职工住房困难。
(五)投资基金方式。即设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基金,吸引社会投资,定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三、加大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投入。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例。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企业经批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保障建设用地。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使用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指标,并提前组织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未完成供应计划的不得向商品住房供地。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府或政府委托国有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以其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要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商品住房开发要按照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将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作为土地出让依据,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经省辖市政府批准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商业用房租、售收入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支出。有条件的省辖市可按国家有关部委要求,争取成为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