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四)严格配租管理。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要逐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机制,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承租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负责资格初审,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初审和审批合格名单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社会投资机构或企业自主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和管理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租赁对象和租金价格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备案。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应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承租。

  (五)强化退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属于租而不售的公共房产资源。在经营与管理中,租赁双方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和义务,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租赁期满,承租人无意继续承租的,可选择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在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途径获得其他住房,或收入超过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应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通过弄虚作假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出立即责令退出,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主体责任,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将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省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不力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问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科学编制规划。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十二五”规划,科学确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结构和供应比例,认真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开工和竣工目标、投资安排、建设时序等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辖市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强化工作监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管理和租后管理等工作情况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进行公示,实行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房源落实和分配公平、公正。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