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高中教育。
制定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规划。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达到规定标准,加强体育活动场地、体育活动室(馆)、理化生实验室和探究室、通用技术教室、计算机教室、艺术教室等部室建设。按编制标准配备教职工,加强体育、音乐、美术、通用技术、计算机教师的配备,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教师研究生学历达到10%。探索多种办学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达到96.37%,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与普通高中招生大体相当。
(七)职业教育。
加强职业教育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整合区域职业教育资源,职教中心和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到规定标准。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和骨干专业体系建设。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专业课教师占教师总数的50%,“双师型”教师占教师总数的50%以上,理论课教师本科学历达到90%,研究生学历达到10%。
(八)继续教育。
建立跨部门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继续教育发展,将继续教育纳入区域、行业总体发展规划。建成覆盖县、乡、村的继续教育系统,基本构建满足学习者个性化需要的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60%以上。
上述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的量化指标均为《实施意见》规定的2015年指标要求,2015年以前依此标准进行省级督导评估。2016年起,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2020年指标要求进行省级督导评估;2015年前通过评估验收的县(市、区)需按照2020年指标要求巩固提高。
三、工作流程与督评程序
(一)“双高双普”省级督导评估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
(二)督导评估工作依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双高双普”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双高双普”指标,先行自查合格后,申请市级人民政府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合格后,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督导评估申请报告。
(四)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对“双高双普”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报教育部和国家教育督导团备案。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在正式评估验收前,要进行过程督查指导。
(五)已实现“双高普九”目标的县(市、区),要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双高双普”评估验收;已实现教育强县目标的县(市、区),要按照“双高双普”指标,积极开展自查整改,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对其开展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