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取得符合《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农林项目的所得可以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㈣加强用地用电项目扶持。土地、规划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时,要对种子种苗企业用地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优先保障优质种苗项目的用地需求。电力部门要优先保障种子种苗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用电,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优惠电价政策。各级各部门在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时,优先考虑种子种苗企业的研究繁育基地的用地需求。
㈤加大高新技术人才引进与培养。农林、渔业部门根据行业人才急需情况向《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编制部门申报农渔业种子、种苗科研等紧缺人才信息,加强我市现代农业种业创新平台建设。符合我市人才政策规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可按规定申请人才住房、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等优惠。鼓励与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各类种子种苗人才的培养,为种业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五、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现代农业种业发展,将种子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规划,稳步推进我市农业种业发展各项工作。农林、渔业、发改、财政、检验检疫、海关、质监、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级农林、渔业部门要强化种子种苗管理职能,明确负责种子种苗管理的机构,保障种子种苗管理工作经费,加强种子种苗管理队伍建设。
㈡制定发展规划。农林、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厦门实际编制全市现代农业种业发展规划,提出分阶段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明确今后10年推进现代农业种子种苗产业发展的任务和措施,科学指导我市种子种苗产业发展。
㈢加快园区建设。在科学规划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厦门闽台现代农业种子种苗产业园”、“厦门闽台农业高新技术园”、“厦门水产养殖良种繁育场”等一批种业产业园区建设,积极引导种子种苗企业向园区集中、集聚。
㈣强化市场监管。各级农林、渔业主管部门严格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骗取审批、违法审批等行为,加强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和日常执法,加大对种子基地和购销环节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抢购套购、套牌侵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种苗等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进出境种子、种苗的检验检疫,防止假冒进境种子、种苗,发现假劣种子、种苗要严格执法,一查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