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禁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利用乡(镇)企业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严禁以“农村土地流转”为名配置建设用地,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
(七)严格按照《
物权法》、《
担保法》的规定设置抵押权。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及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不得以设定农民住房抵押的名义将宅基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三、进一步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八)切实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先安置好项目区农民群众,拆旧区复垦验收后,城镇建新区方可使用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按程序立项、审批、验收。增减挂钩项目区批准立项前不得实施拆迁和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意愿发生变化的不得强迫参与和强拆。增减挂钩试点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审计制等制度。拆旧地块必须复垦为耕地,经验收合格后即纳入耕地台账登记、统计,按耕地管理,并及时将复垦后的耕地移交给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优先补划为基本农田,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用途。
增减挂钩项目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安排,拆旧区以行政村为单位推进,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0公顷以内。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严禁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严禁在试点以外以各种名义调整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在挂钩试点之外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的,建新区所占土地一律按违法用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