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统筹作用
(一)完善规划体系。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编制或修订完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制订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更新改造、节水灌溉、牧区水利等方面的专门规划,形成科学完善的规划体系。
(二)维护规划权威。审批后的《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是安排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和资金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申报、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项目以及协调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事项时,均应符合《规划》要求。
(三)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统筹规划、各方共同保障的小型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规划》如期实施和目标、任务的完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情况每年度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项目和资金的安排挂钩。
三、创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机制
(一)用好奖补政策。各地要用好、用活小型农田水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目前支农项目没有覆盖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进行整治改造。
(二)强化项目管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安全管理要求高、投资规模大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抢险救灾等应急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可简化建设程序,加快建设进度。申请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均应先落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主体,明确管理维护责任。管理维护责任不落实的,财政资金不予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要与其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做好对接,统筹整体推进,连片集中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确保建设质量。全面推行农民质量监督员制度,建立适合小型农田水利特点的、政府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的质量监督机制。以农民出资出劳为主、农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号)的规定,推行民办公助,实行先建后补。
(三)抓好考核验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完工后,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竣工验收,尽快交付使用。完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绩效考核办法,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项目整合、资金管理、实施效果以及管护机制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