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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发展的意见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小型农田水利信息化建设,把建设规划、项目申报审批、工程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建后运行管护、验收考核等内容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科学管理与有效监管。

  四、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后管理水平

  (一)明晰工程产权。小型水库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其他农田水利工程按受益农户的分布范围,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所有,受益农户较少或单个农户自用的,产权归联户或单个农户所有。非政府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二)健全管理体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有小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具备条件的县对其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实行县级统一管理。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集体所有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者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者流转给其他管理者管理;联户和农户所有的,由产权人自行管理。

  (三)推行协会管水。积极推行农民用水户参与用水管理,切实改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薄弱的状况。各地要出台政策,为农民用水者协会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同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农民用水者协会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加强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建设,促进协会民主、公开、有效、规范运作。

  (四)加强运行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指导和安全监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统筹兼顾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等需求,科学合理调配供水,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以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实行经营权流转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其管理者必须保障功能发挥,保证安全运行。蓄水工程还应确保水质达标。

  (五)加快水价改革。专业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群众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也可由受益群众民主协商确定水价。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议定或核定的水价标准以及用水量或灌溉面积足额交纳水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采取节水措施节约的水,可以转做其他非农用途并收取水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进行适当补助的措施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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