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工程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类别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设桩并确权颁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阻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功能发挥、影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落实占用补偿。从事开发建设,不得占用小型农田工程设施、水源、水域。确需占用国家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水源、水域的,应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主管部门批准;确需占用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水源、水域的,应经产权所有者同意。占用单位或个人应负责兴建与被占用工程效益、规模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应当按照新建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给予补偿。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国家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补偿经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五、完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政策
(一)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以其他投入为补充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新机制。各地要切实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在争取中央资金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进一步增加专项补助资金,积极落实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努力拓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筹资渠道,保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的稳定增长。
(二)抓好资金整合。突出抓好县级资金整合。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统筹推进各类涉农项目中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三)引导社会投入。各地应制订优惠和激励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严格区分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界限。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以政府加大投入为契机,通过有效的组织工作,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开展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四)筹措管理经费。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
六、强化小型农田水利发展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部门配合。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搞好小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技术服务。编办、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农机、扶贫移民、气象、工商、物价、税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