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规划,充分利用社会信息化资源,加强全省统计信息化应用与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推进省、市、县、乡镇(街道)统计信息化建设,在2011年实现全省四级统计机构的信息网络互联互通。省统计局组织制定市(州)和省级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建立健全全省统计数据库系统和统计信息化系统,建立健全各部门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平台,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企事业单位的联网直报和统计机构数据处理要在统一的平台上进行,积极推动企业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设备,加快企业联网直报进程。
(十)加强统计队伍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抓好统计队伍组织和业务管理。实行统计人员准入制度,严格执行《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实行统计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力争5年基本实现全省从事统计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五、推进统计法制建设
(十一)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各地要将统计普法宣传列入当地的普法规划。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也要把
统计法纳入教学内容。各级普法机构要定期检查
统计法的宣传教育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通过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使广大调查对象自觉履行接受统计调查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 增强干部群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切实增强统计法律意识,带头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和监督的职权。
(十二)建立健全统计执法体系。统计执法体系是统计管理和开展统计执法的基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明确统计检查机构或配备监督检查人员,明确其执法权限,保证各项统计法规的有效实施。
(十三)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各地要建立专业抽查、专家核查、统计巡查、执法检查的统计综合执法监督体系,构建统计执法检查的长效机制。监察、法制等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协助统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必要时可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