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5分)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责任体系,动物卫生监督基础设施完善,科学编制免疫计划,免疫制度完善,全面推进畜禽标识及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县、乡(镇)、村标准化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分别完成60%、100%、30%。此项分值为5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五)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5分)
建立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制度。对规模养殖小区(场)实行备案制度,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完善的得2分。建立有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得1.5分。建立有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规模养殖小区(场)无公害畜产品比例达到60%的得1.5分。每项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0.5分。
(六)创新发展机制(10分)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增强抗风险能力。大力推行“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适度规模养殖户”模式,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结功能、纽带功能、组织功能和载体功能,引导养殖农户进入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大力推行种畜禽场、饲料企业、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社农户和金融、担保、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六方合作+保险”产业化经营新机制,成效显著,并在机制体制创新上有新突破。此项分值6分,未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经工商注册的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覆盖适度规模养殖户达到60%的得4分,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0.4分。
(七)组织保障(3分)
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安排落实推进现代畜牧业重点培育县建设专项工作经费;工作制度健全,部门责任明确,档案管理规范;按时完成省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各项工作任务。此项分值3分,未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八)畜牧科技建设(5分)
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健全,大力实施“畜牧科技助农增收行动”、“畜牧科技入户”和“新型农民培训”等工程。科技对畜牧业增长的贡献显著。此项分值5分,未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九)资金投入(8分)
按照现代畜牧业重点培育县建设规划的要求,重点培育县建设专项资金全部落实到位,县及县以上项目资金整合和金融、企业、农户等社会力量投入的资金全部落实到位。此项分值8分。以各重点培育县建设规划的专项资金为基数,县本级重点培育县专项资金投入每超过10%,加0.5分;引导社会力量投入的资金达到专项资金和整合项目资金之和的,每增加10%加0.5分。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0.8分。
(十)材料报送(4分)
重点培育县畜牧兽医部门按时向省局报送半年(7月5日前)、三季度(10月5日前)和年终(次年元月5日前)《现代畜牧业重点培育县建设进度表》及工作总结(三季度除外),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布现代畜牧业提质扩面发展政策、建设标准和建设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此项分值4分。无特殊情况,不按规定按时上报《现代畜牧业重点培育县建设进度表》和工作总结,每推迟上报一天扣0.2分,直到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第九条 其他加分或扣分:
(一)重点培育县建设工作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2分,最多不超过6分。
(二)推进工作情况被省局《工作简报》刊发的,每期加0.5分,最多不超过2分。
(三)重点培育县建设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的扣3~5分。
(四)重点培育县建设过程中发生畜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扣2~3分。
(五)重点培育县建设出现非正常集体上访的扣3~5分。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按照重点培育县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市(州)核查,省局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的程序组织实施。
(一)重点(培育)县自查。每年10月31日前,现代畜牧业重点培育县开展建设自查工作,并于11月5日前向所在市(州)报送本年度重点培育县建设自查报告。
(二)市(州)核查。各市(州)对现代畜牧业重点培育县上报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省局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市(州)重点培育县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三)省上考核。省局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工作组,对重点培育县建设进行考核并汇总考核结果,提出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省局将会同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当年认定名额,按分数高低排序,向省政府推荐认定现代畜牧业重点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