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相关制度衔接
已经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一种制度参保,不能重复参保。对已参加新农保的参保人,如果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时,可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结合我市实际贯彻落实。
新农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迁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试点县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城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县(区)、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